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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借閱管理注意要點 5
五、收容人借書後必須將所借書籍歸還後,始得另借他書。收容人不得相
    互代借圖書,或將所借圖書轉借他人。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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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人借書後必須將所借書籍歸還後,始得另借他書。收容人不得相
    互代借圖書,或將所借圖書轉借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