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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綜合考核成績優良頒發獎狀實施要點 2
二、辦法:
(一)受獎要件:
      1.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需滿六個月以上,且於受獎日前之一年內
        無違規紀錄者。
      2.近六個月作業分數均達四分者(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除外)。
      3.近六個月教化、操行分數無降分紀錄者。
(二)受獎人數:
      以各單位人數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受獎限制:
      受刑人雖符合受獎要件,但於本監有違規紀錄者,其名額不得超過
      總受獎人數百分之四十。
      上述受刑人之受獎,管教人員應詳述在監悛悔行狀之具體事證。
(四)受獎基準日:
      每年六月廿日(上半年)、十二月廿日(下半年)。
(五)提報及審核:
      1.各單位受獎名單,先由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
      2.管教小組應本著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審核,絕對禁止浮濫情
        事發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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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法:
(一)受獎要件:
      1.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需滿六個月以上,且於受獎日前之一年內
        無違規紀錄者。
      2.近六個月作業分數均達四分者(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除外)。
      3.近六個月教化、操行分數無降分紀錄者。
(二)受獎人數:
      以各單位人數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受獎限制:
      受刑人雖符合受獎要件,但於本監有違規紀錄者,其名額不得超過
      總受獎人數百分之四十。
      上述受刑人之受獎,管教人員應詳述在監悛悔行狀之具體事證。
(四)受獎基準日:
      每年六月廿日(上半年)、十二月廿日(下半年)。
(五)提報及審核:
      1.各單位受獎名單,先由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
      2.管教小組應本著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審核,絕對禁止浮濫情
        事發生。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訂定
2
二、辦法:
 (一) 受獎要件:
      1.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需滿六個月以上,且於受獎日前之一年內
        無違規紀錄者。
      2.近六個月作業分數均達四分者 (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除外) 。
      3.近六個月教化、操行分數無降分紀錄者。
 (二) 受獎人數:
      以各單位人數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 受獎限制:
      受刑人雖符合受獎要件,但於本監有違規紀錄者,其名額不得超過
      總受獎人數百分之四十。
      上述受刑人之受獎,管教人員應詳述在監悛悔行狀之具體事證。
 (四) 受獎基準日:
      每年六月廿日 (上半年) 、十二月廿日 (下半年) 。
 (五) 提報及審核:
      1.各單位受獎名單,先由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
      2.管教小組應本著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審核,絕對禁止浮濫情
        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