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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向法務部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8 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向法務部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