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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數額。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