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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
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2 條
律師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許可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
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