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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
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10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應以其專門性之學識及經驗輔助律師,不得以自己名義辦
理訴訟事件或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