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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律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