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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緊急事件應變處理要點 4
四、緊急事件發生時,視情況需要,經所長核可後,由秘書洽請警察或消
    防機關支援。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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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事件發生時,視情況需要,經所長核可後,由秘書洽請警察或消
    防機關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