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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9
九、處理民眾至現場陳情案件,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了解案
    情,收受有關資料後,交由權責單位處理。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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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處理民眾至現場陳情案件,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訴,了解案
    情,收受有關資料後,交由權責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