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5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8
八、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8
八、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