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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6
六、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
    分別訂定處理時限,各種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二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
    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
    人。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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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
    分別訂定處理時限,各種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二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
    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