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0:0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4
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書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4
四、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書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 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