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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績優委外獎勵要點 6
六、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項下支應,若團體獎金
    不足時,得由團體獎金審核委員會依實際狀況酌減比例呈處長核定後
    核發。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6
六、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項下支應,若團體獎金
    不足時,得由團體獎金審核委員會依實際狀況酌減比例呈處長核定後
    核發。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訂定
6
六、實施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項下支應,若團體獎金
    不足時,得由團體獎金審核委員會依實際狀況酌減比例呈處長核定後
    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