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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績優委外獎勵要點 3
三、遴選方式:
    1.執行部門由各組行政執行官提名該組委外各 1  名,4 組共 4  名
      ;另行政部門由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共同提名行政部
       門委外 2  名,合計 6  名。
    2.以上人選經本處專員彙整後,呈請處長核定。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3
三、遴選方式:
    1.執行部門由各組行政執行官提名該組委外各 1  名,4 組共 4  名
      ;另行政部門由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共同提名行政部
       門委外 2  名,合計 6  名。
    2.以上人選經本處專員彙整後,呈請處長核定。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訂定
3
三、遴選方式:
    1.執行部門由各組行政執行官提名該組委外各 1  名,4 組共 4  名
      ;另行政部門由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共同提名行政部
      門委外 2  名,合計 6  名。
    2.以上人選經本處專員彙整後,呈請處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