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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 7 條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委託測謊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供測謊
人員或測謊機關(構)參考:
一、受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居住處所、
    學歷、職業、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執行保護管束資料。
三、受測人之相關評估、治療資料。
四、其他必要之參考資料。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7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委託測謊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供
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構)參考:
一、受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居住處所、
    學歷、職業、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執行保護管束資料。
三、受測人之相關評估、治療資料。
四、其他必要之參考資料。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7 條
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囑託測謊時,應備文檢附下列資料
,供專家、測謊機關 (構) 參考:
一、受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住處所
    、學歷、職業、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保護管束執行資料。
三、受測人之相關評估、治療資料。
四、其他必要之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