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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 5 條
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測謊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測人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實施測謊之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5 條
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測謊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測人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實施測謊之理由。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5 條
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測謊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姓名及年籍資料。
二、測謊事由。
三、測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