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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測謊,指由受過測謊專業及實務訓練,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之人
員(以下簡稱測謊人員),利用測謊儀器,記錄受測人之生理反應,以判
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測謊,指由受過測謊專業及實務訓練,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之人
員(以下簡稱測謊人員),利用測謊儀器,記錄受測人之生理反應,以判
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測謊,指由具備測謊專業知識技能與相當經驗之人員利用測謊
儀器,將受測人之生理反應情形加以記錄,判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
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