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第 2 條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
施測謊者(以下簡稱受測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 條
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
施測謊者(以下簡稱受測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2 條
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 (以下簡稱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 經評估
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觀護人報經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者 (以
下簡稱受測人) ,依本辦法規定實施測謊。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
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