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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協助扶助法律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作業要點 7
七、在監所之人犯或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表示不願接見、有違規或其
    他事由無法接見時,經人犯或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通知地檢署,取
    消本次遠距接見,申請人不得強行要求辦理接見。
    申請人因故無法於核准時間前往檢察署辦理接見時,應儘速通知檢察
    署承辦人轉知人犯或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取消本次遠距接見。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7
七、在監所之人犯或收容人在辦理遠距接見前表示不願接見、有違規或其
    他事由無法接見時,經人犯或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通知地檢署,取
    消本次遠距接見,申請人不得強行要求辦理接見。
    申請人因故無法於核准時間前往檢察署辦理接見時,應儘速通知檢察
    署承辦人轉知人犯或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取消本次遠距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