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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協助扶助法律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作業要點 6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署得拒絕辦理遠距接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三)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人犯或收容人接見。
(四)接見洽談內容非本要點第五點所列事項者。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6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署得拒絕辦理遠距接見:
 (一)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 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三)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人犯或收容人接見。
 (四) 接見洽談內容非本要點第五點所列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