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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協助扶助法律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作業要點 5
五、申請人對在監所之人犯或收容人辦理遠距接見,限於審查申請法律扶
    助及相關之法律扶助諮詢事項。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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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對在監所之人犯或收容人辦理遠距接見,限於審查申請法律扶
    助及相關之法律扶助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