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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協助扶助法律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作業要點 3
三、本要點所稱遠距接見,指申請人對在監所之人犯或收容人,利用檢察
    署偵查庭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洽談法律扶
    助事宜。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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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遠距接見,指申請人對在監所之人犯或收容人,利用檢察
    署偵查庭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洽談法律扶
    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