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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協助扶助法律基金會辦理遠距接見作業要點 1
一、為便利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推廣業務,得由審查委員
    、覆議委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檢察署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訂定
1
一、為便利法律扶助基金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推廣業務,得由審查委員
    、覆議委員 (以下簡稱申請人) 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檢察署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