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推廣業務,得由審查委員 、覆議委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檢察署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便利法律扶助基金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推廣業務,得由審查委員 、覆議委員 (以下簡稱申請人) 前往設有遠距接見設備之檢察署就近 辦理遠距接見,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