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請領交通補助費支領要點 2二、本所員工 (不含替代役) 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發給交通補助費:
(一) 居住南投市區距辦公處所一公里以上或鄰近地區,需塔乘交通工具
上班者,其交通費核發方式:週休二日制人員之上下班交通費,每
月按二十一日預發;隔日制 (輪一休一) 上下班人員每月按十四日
預發,但每次最多以不超過新台幣貳拾伍元,每月補助最高以新台
幣壹仟元為限。本支領要點,得視本所經費調整之。
(二) 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 (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 在七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交
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上述員工請假情形,請人事室每
月提供名單送出納造冊。
(三) 交通補助費之核算標準為:一公里以下不發給,一至十公里每次
十五元,十至二十公里每次二十元,二十公里以上每次二十五元 (
以上皆為新台幣) 。
(四) 第一次請領交通補助費人員,應填報「本所員工交通補助費申請書
」 (如附表) ,並檢附居住地証明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
本) ,送總務科彙整後會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再簽請所長核准。
(五) 請領交通補助費人員住址有異動時,應重新填報「員工交通補助費
申請書」送核。調職時應即予停發。經查發現請領交通補助費人員
所報與事實不符者,除予以追繳外,並由所屬科室簽請議處。會計
室、人事室及承辦人員得隨時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