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7
七、本所員工及眷屬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 (如附件 ),經所長核准
    後使用 (非上班時間所長不在時由督勤官代理 )。「申請表」之填寫
    :本所員工填寫姓名、時間即可。員工帶有眷屬時,除填眷屬姓名外
    應加填「稱謂」欄。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7
七、本所員工及眷屬之使用,應填寫「申請表」 (如附件 ),經所長核准
    後使用 (非上班時間所長不在時由督勤官代理 )。「申請表」之填寫
    :本所員工填寫姓名、時間即可。員工帶有眷屬時,除填眷屬姓名外
    應加填「稱謂」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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