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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3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
    如有特殊情形者,需另行簽奉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
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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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
    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 (
    如有特殊情形者,需另行簽奉  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