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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2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等三項,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人
    員數額報支) 。
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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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等三項,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人
    員數額報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