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0年1月15日台90忠授字第00516號函 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91年10月18日院授主忠字第0 91007088號函,並考量本所任務特性及經費狀況訂定之,本 所員工 (含南投少年觀護所) 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