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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1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0年1月15日台90忠授字第00516號函
    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91年10月18日院授主忠字第0
    91007088號函,並考量本所任務特性及經費狀況訂定之,本
    所員工 (含南投少年觀護所) 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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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0年1月15日台90忠授字第00516號函
    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91年10月18日院授主忠字第0
    91007088號函,並考量本所任務特性及經費狀況訂定之,本
    所員工 (含南投少年觀護所) 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