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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5
五、不論公發、自購藥品,各場舍一律專人專櫃負責保管,藥品櫃應予上
    鎖,公發藥品應儘量以包藥機分裝密封,減少假手雜役之機會。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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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論公發、自購藥品,各場舍一律專人專櫃負責保管,藥品櫃應予上
    鎖,公發藥品應儘量以包藥機分裝密封,減少假手雜役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