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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4
四、藥品調劑後送交各場舍簽收,並請場舍主管依處方時間監服,收封後
    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錄備查,嚴禁由雜役保管、分送、發送。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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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藥品調劑後送交各場舍簽收,並請場舍主管依處方時間監服,收封後
    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錄備查,嚴禁由雜役保管、分送、發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