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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3
三、藥品使用依門診醫師處方箋調劑給藥,無醫師處方箋者不得調劑。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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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藥品使用依門診醫師處方箋調劑給藥,無醫師處方箋者不得調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