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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13
十三、針劑使用之針頭、針筒、玻璃瓶等醫療廢棄物,應委外辦理銷毀。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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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針劑使用之針頭、針筒、玻璃瓶等醫療廢棄物,應委外辦理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