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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衛生科藥品使用管理要點 12
十二、過期藥品經簽核後,會同相關人員予以銷毀。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12
十二、過期藥品經簽核後,會同相關人員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