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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9
九、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准予辦理展延醫治:
    經察看,保外受刑人確實病未痊癒繼續治療者。
    保外待產 (懷孕五月或分娩未滿二月) 產後身體特別衰弱或另患他症
    者。
    保外手術後身體虛弱,需繼續療養者。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9
九、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准予辦理展延醫治:
    經察看,保外受刑人確實病未痊癒繼續治療者。
    保外待產 (懷孕五月或分娩未滿二月) 產後身體特別衰弱或另患他症
    者。
    保外手術後身體虛弱,需繼續療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