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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6
六、保外醫治核准後,釋票送達時,由名籍承辦之,若釋票於下班後送達
    ,名籍或承辦人員應紀錄該受刑人電話、地址、聯絡人電話等,於辦
    妥相關程序後可先行釋放,並於翌日由衛生科與該受刑人或其家屬聯
    絡。
    前項之辦理釋放皆應立即報告所長,翌日知會各有關課室。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6
六、保外醫治核准後,釋票送達時,由名籍承辦之,若釋票於下班後送達
    ,名籍或承辦人員應紀錄該受刑人電話、地址、聯絡人電話等,於辦
    妥相關程序後可先行釋放,並於翌日由衛生科與該受刑人或其家屬聯
    絡。
    前項之辦理釋放皆應立即報告所長,翌日知會各有關課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