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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5
五、有關保外醫治或展延醫治之事前協調事宜及函報皆由衛生科承辦,並
    會各相關課室。
    前項展延醫治之函報,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辦理。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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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保外醫治或展延醫治之事前協調事宜及函報皆由衛生科承辦,並
    會各相關課室。
    前項展延醫治之函報,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