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5
五、有關保外醫治或展延醫治之事前協調事宜及函報皆由衛生科承辦,並 會各相關課室。 前項展延醫治之函報,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辦理。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5
五、有關保外醫治或展延醫治之事前協調事宜及函報皆由衛生科承辦,並 會各相關課室。 前項展延醫治之函報,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