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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3
三、合乎保外醫治之條件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需函報限制住院:
    1.有脫逃紀錄者。
    2.曾違反保外醫治之規定者。
    3.依法先行保外醫治者。
    4.保外醫治受刑人對於被害人或社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5.累犯、再犯、附有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有另案未決者。
    6.保外醫治手術治療者。
    7.犯殺人、搶奪、搶劫、煙毒、強盜、盜匪、竊盜、麻藥、槍砲之罪
      者。
    8.其他情形認為有限制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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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乎保外醫治之條件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需函報限制住院:
    1.有脫逃紀錄者。
    2.曾違反保外醫治之規定者。
    3.依法先行保外醫治者。
    4.保外醫治受刑人對於被害人或社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5.累犯、再犯、附有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有另案未決者。
    6.保外醫治手術治療者。
    7.犯殺人、搶奪、搶劫、煙毒、強盜、盜匪、竊盜、麻藥、槍砲之罪
      者。
    8.其他情形認為有限制住院治療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