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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13
十三、察看保外醫治收容人時,發現逃匿之事,由名籍股與檢察署聯繫。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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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察看保外醫治收容人時,發現逃匿之事,由名籍股與檢察署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