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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實施要點 11
十一、保外醫治期間屆滿且收容人病已痊癒,應於屆滿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其本人或保證人,限期向地檢署報到,並應將副本函報本監及地檢
      署。
      前項業務由名籍股承辦。
民國 94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11
十一、保外醫治期間屆滿且收容人病已痊癒,應於屆滿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其本人或保證人,限期向地檢署報到,並應將副本函報本監及地檢
      署。
      前項業務由名籍股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