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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大門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9
九、收容人進出均應紀錄:對出監所者,需核對身份資料;外役作業及外
    醫等返所者應實施檢身,並將查檢結果登載於大門日誌簿備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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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容人進出均應紀錄:對出監所者,需核對身份資料;外役作業及外
    醫等返所者應實施檢身,並將查檢結果登載於大門日誌簿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