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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大門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8
八、受理律見、公見等業務,在查明相關證明文件後 (如律師證、委任狀
    或公文等) 立即會知名籍人員,在未完成程序前,應請申請人至總務
    科休息等候。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8
八、受理律見、公見等業務,在查明相關證明文件後 (如律師證、委任狀
    或公文等) 立即會知名籍人員,在未完成程序前,應請申請人至總務
    科休息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