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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大門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7
七、如遇偶發之聚眾滋事或抗爭事件,應立即報知中央台、科長 (督勤官
    ) 。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7
七、如遇偶發之聚眾滋事或抗爭事件,應立即報知中央台、科長 (督勤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