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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巡邏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5
五、巡邏道巡邏勤務由中央台,指定替代役人員負責巡邏,午間 (1200-1
   400) 及夜間 (1800-0800)  每小時至少乙次;若人力不足時,可由中
   央台主任彈性調整巡邏次數。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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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邏道巡邏勤務由中央台,指定替代役人員負責巡邏,午間 (1200-1
   400) 及夜間 (1800-0800)  每小時至少乙次;若人力不足時,可由中
   央台主任彈性調整巡邏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