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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巡邏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2
二、日間各單位值勤人員對所轄場舍區域,每小時至少巡查乙次,夜間及
    例假日每十五分鐘至少巡查乙次。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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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間各單位值勤人員對所轄場舍區域,每小時至少巡查乙次,夜間及
    例假日每十五分鐘至少巡查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