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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巡邏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1
一、巡邏勤務:分為定點巡邏、動線巡邏,分別由單位值勤 (含交代) 人
    員及值班科員、中央台副班主任管理員擔任之。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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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邏勤務:分為定點巡邏、動線巡邏,分別由單位值勤 (含交代) 人
    員及值班科員、中央台副班主任管理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