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收容人申請寄入郵包注意事項 9
九、郵包識別證以一個月(卅日)為有效期限(以寄發時之審查訖章日期
    為基準),逾期失效。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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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郵包識別證以一個月 (卅日) 為有效期限 (以寄發時之審查訖章日期
    為基準) ,逾期失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