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值勤禁見舍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3
三、配房時應以收押之院檢、案由及職業等各項資料作為依據,另外對於
    社經地位特殊、身體狀況不佳、幫派份子及院檢指示加強戒護者,均
    應填寫觀察紀錄表。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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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房時應以收押之院檢、案由及職業等各項資料作為依據,另外對於
    社經地位特殊、身體狀況不佳、幫派份子及院檢指示加強戒護者,均
    應填寫觀察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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