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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9
九、工場管理員對於收容人發受書信、報告與訴狀之處理,應依法務部 9
    1 年 1  月 18 日法矯字第 0910900193 號函示辦理,其動態應確實
    掌握,平日考核應詳予記載其具體行狀,處理違紀事件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之原則,明確獎懲方式,樹立管理風格,避免對收容人使用
    情緒性字眼或對其人身言語攻擊挑釁。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訂定
9
九、工場管理員對於收容人發受書信、報告與訴狀之處理,應依法務部 9
    1 年 1  月 18 日法矯字第 0910900193 號函示辦理,其動態應確實
    掌握,平日考核應詳予記載其具體行狀,處理違紀事件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之原則,明確獎懲方式,樹立管理風格,避免對收容人使用
    情緒性字眼或對其人身言語攻擊挑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