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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家屬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4
四、收容人郵包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格檢查,若發現可疑物品,
    立即通知政風人員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4
四、收容人郵包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格檢查,若發現可疑物品,
    立即通知政風人員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4
四、收容人郵包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格檢查,若發現可疑物品,
    立即通知政風人員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4
四、收容人郵包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格檢查,若發現可疑物品,
    立即通知政風人員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