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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8
八、收容人為軍人身分,其服務單位長官有接見之需要時,得准許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8
八、收容人為軍人身分,其服務單位長官有接見之需要時,得准許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8
八、收容人為軍人身份,其服務單位長官有接見之需要時,得准許之。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8
八、收容人為軍人身份,其服務單位長官有接見之需要時,得准許之。